摘要:中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明確標準。
為進一步規范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中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藥監”)依據中國現行化妝品法規規定和有關技術規范,發布了《化妝品監督管理常見問題解答(二)》,者要求出口企業予以關注。
韓國貿易協會最近公開了中國藥品監督管理局化妝品監督管理常見問題的解答。
首先,進口化妝品標簽上標注中國法規禁止的”抗炎癥成分”等時,根據是否屬于化妝品范疇,管理方法將有所不同。
根據使用方式、作用部位、使用目的等,判定該產品是否屬于我國法規規定的化妝品定義范疇。不屬于我國化妝品定義范疇的,不得按照進口化妝品申報注冊或進行備案。屬于化妝品定義范疇的,應當按照我國化妝品標簽管理相關法規規定要求,對產品包裝標簽的相關內容進行修改完善。
宣稱僅具物理遮蓋作用的美白化妝品,產品配方中還添加了具有非物理遮蓋作用的美白功效成分的,應當能夠提供足夠的科學依據證明該成分的使用目的并非用于美白增白效果,否則不得按照“祛斑類(僅具物理遮蓋作用)”產品類別進行注冊申報。
凡是以改變頭發顏色為目的,使用后即時清洗不能恢復頭發原有顏色的產品,均應當按照染發產品進行嚴格管理。宣稱“中和頭發色調”等能改變頭發顏色的洗發水、發膜等產品,應當屬于染發產品,按照染發產品標簽管理相關規定,在產品標簽上標注應有的警示用語等信息。
產品名稱中包含“眼霜”或使用方法中作用部位包括眼部、唇部、面部等,均應當按照眼部化妝品的相關安全性要求進行管理。
產品名稱中使用具體原料名稱或表明原料類別詞匯的,應當與產品配方成分相符。
產品配方調整后,新產品仍使用已注銷產品的產品名稱,可在新產品標簽上標注“新配方”、“配方調整”等客觀性用語進行區分,但不能使用”升級版”等模糊用語。